什么是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是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其他出于妨害司法機關的查封、扣押、凍結活動的意圖實施上述行為的,也可以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而予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這種故意的行為既可表現為當場出現,亦可能表現在事后發生,當然行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管其出于何種動機,均不影響本罪名的成立。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里的司法機關是特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本罪侵害的對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律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實施侵害的行為必須是具體的,已經實現了的行為,如將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隱藏、轉移、變賣或故意毀損,只要實施了其中任何一個行為,都應視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查封,是指司法機關對需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者異地封存。扣押,是指司法機關將需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物就地扣留或者送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凍結,是指司法機關通知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處分其存款。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認定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兩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兩罪,在主觀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有可能表現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其犯罪行為的實施都必然對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構成侵犯。
根據《刑法》關于兩罪犯罪構成的規定,兩罪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
(1)犯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財產保全措施的正常執行活動,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則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正常執行活動。
(2)犯罪對象不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侵犯的對象是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對象則是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裁定。
(3)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可見,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行為方式方面還存在著區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采取的是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等非暴力的方式,一般是積極的作為方式;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則既可以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也可以采取非暴力、非威脅等手段,既可以是作為的行為方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行為方式。
(4)犯罪主體不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不管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還是其他普通公民,只要是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行為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主體;而拒不執行的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則是純正身份犯,即其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其中包括負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裁判義務的人,才有可能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獨立地構成拒不執行裁判、裁定罪。
(5)主觀罪過形式不完全相同。盡管兩罪都是故意犯罪,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則既可以由直接故意,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
本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兩罪的界限是十分清楚的,一般情況下不容易發生混淆。但是,由于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其本身就包含著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將要被執行的財產的方法,抗拒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裁判的執行。將要被執行的財產包括已經和尚未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因此,如果行為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則同時觸犯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兩個罪名,但由于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而這一個行為所觸犯的兩個罪名的法條所規定的內容又不存在包容和被包容的關系,因而這種情況實際上屬于刑法理論上的“想像競合犯”,應按其中較重的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行為人所觸犯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無輕重之分,對此,由于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行為實際上只是行為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手段。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量刑標準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立案標準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由于行為人的妨害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無法執行的;嚴重干擾了案件的偵查、起訴活動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的財產數量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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