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的類別和書寫規范
一、法律文書概念
廣義的法律文書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內容的文書,它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具體指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文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仲裁機關、公證機關和案件當事人依法制作的處理種類訴訟案件以及非訴訟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非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本文所稱法律文書是指狹義的法律文書。
二、法律文書類別
(1)依制作主體可分為公安機關的刑事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文書、公證機關的公證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和律師實務文書。
(2)依寫作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表格式文書和筆錄式文書。
(3)依文種的不同可分為報告類文書、通知文書、判決類文書、裁定類文書、決定類文書。
(4)從文書體例上劃分大致可分為信函式、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實錄式。
三、法律文書的特點:
(1)制作的合法性,各類法律文書都必須依法制作,這是前提。
(2)形式的程式性,法律文書格式化的特點十分明顯和突出,它的程式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為:①結構固定化②用語成文化。
(3)內容的法定性,各種法律文書的寫作內容都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定性。
(4)語言的準確性,法律文書對語言運用有很高的要求,這是因為文書往往涉及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具有現實的法律意義,因此,語言運用必須高度精確。
(5)使用的實效性,法律文書的制作都是為解決法律問題而制作的,因此必須講究實效,換句話也就是為達到預期目標而制作。
四、法律文書的作用
(1)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進行法制宣傳的生動教材。
(3)有關法律活動的真實反映。
(4)考核法律干部的重要尺度。
五、法律文書的寫作基本要求
(1)遵循格式、寫全事項
(2)主旨鮮明、闡述精當
(3)敘事清楚、材料真實
(4)依法說理、折服有力
六、法律文書敘述事實語言應用的要求
1、表意精確、解釋單一
法律文書一部分是體現和貫徹國家法律的文字形式,另一部分是當事人向國家司法機關提出的訴訟請求或某項法律上請求義務的文書,因而它的文字必須做到表意精確、解釋單一,以避免在理解和執行中發生歧義。
2、文字精練、言簡意通
作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當事人向執法機關呈送的文書,語言文字必須精煉簡潔,不能事無巨細,但是必須說明和強調的內容及事實經過以及法律依據,又不能過于簡略或粗疏,應當據實書寫。
3、文風樸實、格調莊重
法律文書的語體屬于公文語體、樸實無華、嚴謹莊重是為其嚴肅的法律內容所制約。
4、語言規范、語句規整
它力求合乎語法規則、語句規整、成分齊全。
5、褒貶恰當、愛憎分明
因為法律文書的內容多是處理違法及侵權之事,因而對是非正誤有鮮明的褒貶態度和濃厚的感情色彩。
6、語言諸忌、竭力避免
法律文書在語言運用中也有一些必須引起重視:①忌方言土語;②忌用不文明語句;③忌矛盾升級的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