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地位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全國各族人民、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憲法的內容
我國現行憲法除“序言”外,共四章143條。
第一章“總綱” 規定了國家的各項基本制度等內容。例如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了諸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勞動、受教育、依照法律納稅等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國家機構” 。規定了國家機構的職權與組織形式。
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規定了國家標志等。
憲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為人民主權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權力監督和制約原則、法治原則、黨的領導原則。
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的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
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強調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權是指人作為人享有和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公民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權利等,其中最基本的人權是生存權和發展權。
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黨全國人民集體智慧,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基本原則和主要途徑。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國家管理社會、規范行為,是對人治的否定。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依法治國的基本格局是“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