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公民的權利如何定義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3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
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監督權與獲得賠償權:
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勞動者的休息權:
第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
第44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物質幫助權:
第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特定人的權利:
1.婦女權益受到國家保護
2.華僑一一正當權利和利益;歸僑和僑眷一一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3.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公民的義務:
1.受教育和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2.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