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主要職權:
(一) 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三) 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預算;
(四)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五)修改憲法;
(六)監督憲法的實施;
(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八)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九)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十一)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十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主要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解釋法律;
(三) 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四)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五)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六)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八)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九)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十) 決定特赦;
(十一)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二) 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十三) 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十四)制定和修改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十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十六)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常識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4.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