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消費者還是商場,商家所提供的“解釋”實質上只是當事人對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根據合同解釋的原理,這項權利只能由司法機關依法享有,而不能由商家或當事人約定產生。
一、最終解釋權的書寫模板如下: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訂購貨物買賣,雙方議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 乙方和甲方訂購_______貨物,甲方應于_____日內交付乙方。
第二條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僅能交付一部分,應于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乙方若不同意,可解除合同。
第三條 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不能全數交付,可延長交貨期。但其延期日數應經雙方議定。
第四條 買賣價款議定每件人民幣____仟____佰元,共人民幣____萬____仟____佰元,于甲方交貨同時悉數付清。
如乙方不能付清,甲方可停止交貨,直到解除合同。
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第五條 乙方預知屆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日前通知甲方延緩交貨日期,倘甲方不同意時,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如給甲方造成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六條 甲方所交付貨物如與樣品不相同時,乙方可要求更換或解除買賣合同,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市場價格如有升降變動,各方不得主張增減貨物,或借故解除合同。
第八條 對于合同未明確事項,或者有異議的事項,最終解釋權歸于甲方。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份為憑。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1、和解。很好理解,和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無須司法機關的介入。但由于和解協議缺乏強制執行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常見的居中機構有社區、街道辦事處、以及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調解的效率較高,是一種社會救濟手段;
3、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裁判,依法做出裁決的方式。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總之,商家在商品促銷廣告中所附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相關規定,是無效條款,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并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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