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合法嗎?
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不合法,具體如下:
1、經營者保留最終解釋權的規定,屬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費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該條規定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最終解釋權是一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復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商家在商品促銷廣告中所附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并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這一規定屬于典型的“霸王條款”,也稱為格式條款。一般而言,商家在訂立格式條款時,沒有與對方,即消費者,進行必要的協商,所以往往會使自己的權利較多、責任較少,而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如果商家保留最終解釋權,只能加劇這種不平等,違反公平原則。
格式條款體現在合同的以下方面:
1、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說明的義務。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3、免責條款的無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格式條款凡是具備合同絕對無效條件之一的,一律無效;凡是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而予以免責的,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而予以免責的條款的一律無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一律無效。
4、歧義條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釋的原則。民法典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的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5、約定條款優先原則。格式條款和約定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約定條款。
格式條款無效的是: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不合理地限制和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2、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無效、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格式條款無效;
3、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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