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時對見證人的條件是什么?
遺囑見證人的條件
遺囑見證人是在遺囑人設立遺囑時在場作證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與口頭遺囑均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見證人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系,如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
必須全程在場見證,參與立遺囑的全過程,不能在事后簽名來代替在場。
在選擇遺囑見證人時,可以優先考慮律師、法官、檢察官等法律行業工作者,民政部門、公證部門、居委會、村委會等有關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或較高文化水平的朋友。
遺囑見證人條件
1、在數量上為2個人以上;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3、關系上必須是與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系的;
4、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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