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如何認定
以下是一些具體的認定標準和情形:
1、定義:拒執罪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簡稱,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2、主體: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本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礙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為人。這種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執行人或與被執行人事先通謀策劃,事后共同參與并實施了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行為的,應認定為共犯。
3、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裁判和執行的權威。人民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所作出的裁判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
4、客觀方面: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情節嚴重。
5、具體情形包括: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刑事責任: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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