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傳和傳喚了之后的解決流程
拘傳
對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地點:只能在被告人所在市、縣,即被拘傳人所在地。可以是被拘傳人居住地,也可以是被拘傳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法律禁止拘傳到異地訊問。
訊問地點一般由辦案機關指定,通常是被拘傳人住所地就近的法院、檢察院、公安局、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被拘傳人所在單位的保衛處。不能將被拘傳人帶到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場所進行訊問。
拘傳手續:執行拘傳任務的辦案人員要向被拘傳人出示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不是指工作證,而是指拘傳所用的法律文書。法院、檢察院用拘傳票,公安機關用拘傳證。沒有證明文件的拘傳為濫用職權的行為。所以在被據傳前要求執行拘傳的人出示證明文件的,必須出示。
只有在犯罪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在出示警官證后可以口頭傳喚。口頭傳喚的在訊問筆錄筆錄中要寫明沒有拘傳證的原因。
拘傳的時間: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只有案情特別重大、復雜的,拘傳才可以超過12小時,而任何情況下拘傳都不能超過24小時。
傳喚
適用對象: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訴案件的當事人以及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訴訟代理人;證人。
拘傳手續: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口頭傳喚的,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其中證明文件包括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傳喚的時間: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不到的后果
1.按撤訴處理。自訴案件,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
2.缺席判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附帶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3.拘傳。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傳。
4.逮捕。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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