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如何判罰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一)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構成犯罪的。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參照最高檢的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十一條規定: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三)從重處罰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容留他人吸毒的最高判刑是三年并處罰金,根據具體的情節不同,也可能被判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從重處罰也是在這個幅度內從重,不會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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