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和再審有什么區別
二審和再審在法律程序中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提起的主體不同:二審程序的提起主體是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而再審提起的主體包括原審人民法院的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審理的對象不同: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再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提起的理由不同:二審程序的提起理由主要是當事人主觀上認為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而再審的提起理由是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確有錯誤。
提起的時間不同: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上訴期限有一定的限制,當事人對一審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一審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期限為10日。而再審程序的提起時間并未有具體規定。
審理的法院不同:二審人民法院必須是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再審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審理,也可以由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還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審。
裁判的效力不同:按第二審程序所作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不準再行上訴的終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均應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再審與二審屬于訴訟中兩個不同的階段,對于我國的兩審終審制來說,案件一般是做出了二審宣判之后,就終止了。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再次審理的一種特別救濟程序,旨在糾正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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