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事拘留是多久
依據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款,第九十一條明文規定了公安部門在執行拘留任務時,如果判定有關人員需要進行逮捕,應該在被拘留者被拘留之后的三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并請求審查批準。然而,在某些特殊條件下,這種申請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一天至四天。特別值得提及的是,當犯罪行為屬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結伙作案等嚴重狀況時,公安部門向人民檢察院提交審查批準的時間甚至可以延長到三十天。而人民檢察院則應在收到公安部門提交的批準逮捕申請書后的七日內,做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最終決定。因此,在通常情況下,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拘留時間一般限定在三日內,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或者針對特定類型的重大嫌疑人,拘留時間可能會延長至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交通肇事刑事拘留嗎
這并非絕對情況。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如果較為輕微,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能夠達成和解協議,那么在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時,確實存在著獲得相對不起訴處理的可能性,即意味著該案件在檢察機關階段便得以完結,無需進入法院審判環節,也就不需要面臨判刑問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原則上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向檢察機關提交審查批捕申請。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如涉及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團伙作案等復雜情形時,提請審查批捕的期限可以延長至四日。同樣地,檢察機關也需要在收到公安機關的提請后,于七日內做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因此,在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為三日,但是在特殊或者重大案件中,拘留期限則可能會被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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