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哪些轉賬屬于贈與不需要返還
從民法的角度出發戀愛中的哪些轉賬屬于贈與,不需要返還。
哪些轉賬是需要返還的呢?
特殊日子,為表達心意、促進感情,戀人們常常會選擇購物消費、紅包、浪漫晚餐等方式來取悅對方。
這些一般會被認定為贈與性質,分手后主張返還很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657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658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此項規定。
特殊備注的轉賬
在轉賬或者紅包時,備注“我愛你”、“我想你”、“照顧好自己”等詞匯,應當認定為男女戀愛期間表達愛意的一種方式,轉賬或者紅包一般會被認定為贈予。
特殊金額的轉賬
在特殊的日子,給對方的特殊金額轉賬和禮物,一般認定為男女戀愛期間表達愛意的無償贈予,符合社會習俗,在分手后是不需要返還的。比如“520”紅包。
但是如果轉賬時明確約定為借款,或者有明確的借貸合意,那么即便金額具有特殊含義,也應當予以返還。
小金額禮物
為了表達情意,在戀愛期間互送禮物也是很常見的事情。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消費性的贈與、基于禮節的饋贈、雙方贈與對方的小額禮物或者小額轉賬一般視為贈與。
因此,在能力范圍內選擇實用又拿得出手的禮物,在分手后也是不需要返還的。
需要返還的情形
彩禮
彩禮是基于結婚為目的給女方的財物,屬于附條件的贈與,若雙方最終分手、未能結婚,贈與財產的目的不能實現,便需要返還。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有些并沒有明確說是彩禮,但是一般情況下,給對象送的房子、汽車、鉆戒、奢侈品等貴重物品,可能會被視為訂婚的彩禮。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一)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借款、借貸
戀愛期間的轉賬和花銷能提供借據、欠條、轉賬憑證等證據的,以證明借貸合意及款項實際支付,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不當得利
同時交往多個對象,收到了不少轉賬;
或者分手后,以“給我買XXX”為復合條件,就算是真的復合了,再次分手后,對方還是可以要回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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