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沐足組織多名賣淫女技師提供賣淫色情活動,獲刑五年半
東莞第二法院近期對東莞一家酒店的沐足股東焦某中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被告人焦某中,男,1984年出生,湖南人。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焦某中與他人開始在東莞市大朗鎮水口村某酒店經營沐足生意,焦某中、張某甲是股東。2017年10月,袁某衛(另案處理)入股該酒店沐足。其中,焦某中和張某甲負責該酒店沐足財務,袁某衛負責該酒店沐足經營管理。
后焦某中等人招聘張經理(另案處理)負責直接管理;招聘彭某峰(另案處理)為沐足主管;招聘唐某花(另案處理)負責管理和培訓技師;招聘李某、方某、吳某(三人均另案處理)為沐足樓面部長;招聘陳某(另案處理)為沐足鐘房管理員,負責登記技師上下鐘情況;招聘劉某(另案處理)為沐足營銷,負責向客人推銷服務;招聘易某(另案處理)為沐足收銀員。
期間,焦某中等人組織賣淫女技師張某乙、楊某、黃某、林某、肖某等人為嫖客提供賣淫等色情活動。2018年10月12日凌晨,公安機關對該酒店沐足進行檢查,當場抓獲陳某等人。2019年1月15日,公安機關在東莞市厚街鎮將焦某中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焦某中結伙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焦某中犯組織賣淫罪,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被告人焦某中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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