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高利貸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如下:
1、案件依法確實應由本機關管轄;
2、經審查案件來源材料(控告、檢舉、自首等),確實存在犯罪事實;
3、根據犯罪事實的情節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案件不屬自身管轄,應移送主管機關。如無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
高利貸是一個金融名詞,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
1、高利貸活動中,高利借貸再高利轉貸達到一定數額標準的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且違法數額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
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4、高利貸行為極易引發非法拘禁、綁架、傷害、詐騙等其它刑事犯罪;
5、民間中介機構和個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高息放貸的屬民間借貸行為,如發生借貸糾紛,屬民事調整范疇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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