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是什么意思?
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于某種原因,已經事先占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為已經交付。
2、指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出賣的標的物既不是由出賣人占有,也不是由買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當出賣人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買受人的時候交付完成。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
3、占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于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占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占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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