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條件和標準202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2025年取保候審的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罰條件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這類犯罪情節相對較輕,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雖然可能被判處較重刑罰,但綜合案件情況,取保候審不會影響訴訟進行且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
身體條件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出于人道主義及保障胎兒、嬰兒健康成長考慮,符合此情形且無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羈押期限屆滿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旨在防止超期羈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符合上述刑罰條件的。
符合上述身體條件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三、取保候審的禁止情形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四、取保候審的執行與遵守
執行機關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遵守的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保證人或保證金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與本案無牽連。
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保證金的數額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五、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六、取保候審的解除與變更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期間,案件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總結來看,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其適用條件和標準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旨在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同時盡量減少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必要羈押,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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