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看守所取保侯審的具體步驟是什么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允許犯罪嫌疑人在不失去人身自由的情況下,等待案件的進一步處理。
取保候審的具體步驟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申請:
申請主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方式:申請時需向辦案機關提交書面的取保候審申請書,闡述申請取保候審的理由,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社會危險性較小等。
審查:
審查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后,會對案件情況、申請人情況進行審查。
審查內容:主要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如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等。
決定:
決定期限:辦案機關應當在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后的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決定內容:如果認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會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批準后,會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不符合條件: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并應當告知申請人,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執行:
執行機關: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執行內容: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如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等。
監督與解除:
監督:在取保候審期間,執行機關會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確保其遵守規定。
解除: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可以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案件終結,在取保候審期間,司法機關仍會對案件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等程序。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可能會被撤銷取保候審,采取逮捕等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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