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限證明如何寫
一、工作年限證明如何寫
茲有我公司職工_______同志,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自_______年_______月始在我公司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工作至今,累計從事專業工作滿_______年。經查,該同志在工作期間,能遵紀守法,無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我公司對本證明真實性負責。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經辦人(簽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工作年限的作用
1、工作年限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應當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即在勞動者入職之日開始計算。
2、工作年限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者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注意,這里的“連續工作滿十年”是指在同一個用人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并且包括了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即2008年1月1日前)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
3、工作年限與解雇保護
當勞動者工作年限達到法定的期限,將對其進行解雇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考慮到老職工對于企業的貢獻較大,再就業能力較低,勞動合同法加強了對老職工的保護,對符合上述工作年限及年齡的老職工,不能以其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工作、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作為理由解雇,也不能對其進行經濟性裁員,同時,勞動合同到期時也不能終止,需續延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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