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申訴反被開除,法院:恢復勞動關系
申訴不公反被指“污蔑”,一紙解雇函斬斷勞動關系。當企業(yè)以“違紀”為名對員工的正當申訴施以解雇重罰,勞動者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員工因合理申訴而被辭退”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林某系某公司的職員,產(chǎn)假期間其所在部門整體被撤銷。2023年11月8日,公司向林某出具調(diào)崗通知書,林某兩次表示拒絕,公司分別給予林某兩次記過處分。
根據(jù)該公司員工手冊規(guī)定,當員工認為個人利益受到不應有的侵犯,或對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見,或發(fā)現(xiàn)有違反公司各項規(guī)定的行為時,可向所屬部門或直接向公司高層申訴。同年12月5日,林某向公司領導發(fā)送郵件,反饋其“受到公司不公正待遇”“被領導百般刁難,莫須有地降低我的績效分”“個別領導考核和管理風格會讓我司的企業(yè)文化和風氣日下,不利于我們公司健康發(fā)展”等。3日后,公司以林某多次違反勞動紀律,且在公司內(nèi)部污蔑其他人員,給公司及其他員工帶來嚴重不良影響等為由,解除與林某的勞動合同。林某認為公司解除行為違法,遂提起仲裁訴訟,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等。
一審法院認為林某提出個人意見,是員工的正常權益,符合員工的行為準則,公司解除行為違法,故判決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公司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員工有提起申訴的權利。林某認為個人利益受到侵害而向公司領導進行申訴,措辭無明顯不當之處,不存在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較大傷害,或不正當利用投訴、舉報渠道,惡意捏造事實中傷他人,公開或私底下散布謠言,詆毀他人名譽等情形,公司對員工正當申訴應具有容忍義務,公司以員工正當申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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