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兆流產請假公司不批還開除合理嗎
先兆流產請假,單位不批準還開除,這種做法合理嗎?
先兆流產請假 單位不批準還開除
法院:單位應向職工進行賠付
閆女士在北京一家文化傳播公司工作多年,并簽訂有勞動合同。閆女士懷孕后身體不適,經醫院確診為先兆流產,建議休假14天,于是她向公司提出請病假。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霍思宇介紹,公司認為閆某之前已經休過了幾天病假,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不能再連續地繼續休病假休下去,所以就沒有再審批她這個假期。
從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公司的態度非常強硬,“批不了,你請假時間已經太長了,要不你過來上班,要不你過來辦離職”。最后,公司以閆女士違反請假制度,病假超期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閆女士處于孕期,其因先兆流產向公司請病假,并提交了病假條,公司以其違反公司制度、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最后認定,用人單位與閆女士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判決用人單位向閆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請假期間差額工資七萬兩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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