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餐飲酒后身亡,同飲者要擔責嗎?
聚餐后死亡家屬起訴9名同飲者
2021年12月30日,在上海工作的郭某參加了單位領導組織的聚餐,席間多人共同喝了兩瓶紅酒和一瓶多的白酒。聚餐過程中,郭某身體不適,出現嘔吐癥狀。3個小時后,聚餐結束,兩名同事將郭某送回了住處。
法官介紹,聚餐結束后,楊某開車搭載郭某、李某回各自住處,次日因聯系不上郭某,李某前往郭某住處,發現郭某于聚餐次日死亡。
郭某的家屬認為,同飲人員在郭某嚴重醉酒昏迷的情況下,未能進行合理照顧,也沒有通知他的家人,導致郭某飲酒過度猝死。因此,郭某的家屬將9名同飲者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66萬余元。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介紹,郭某平時可以喝半斤酒,當天喝了二兩多就吐了兩次,這種反常的狀態下,被告也沒有注意到,而是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
被告方表示,聚餐過程中并沒有勸酒行為,而且用餐結束后,兩名同事已將郭某安全送回家中并確認其沒有不適才離開,已盡到應盡的義務。
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稱,郭某當時被送到家里時,還和鄰居有過對話,并且拿鑰匙開了門,說明當時郭某還有清醒的意識。進房間后,被告曾問郭某有沒有不舒服的地方,郭某說沒事,讓他回去。
法院認定:自身心臟疾病為死亡直接原因
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尸檢和死因鑒定報告顯示,郭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導致的心源性猝死。鑒定機構在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或者乙醇代謝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自身心臟疾病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郭某的飲酒行為是否導致或者誘發了其自身疾病并無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另外,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聚餐當晚郭某有過量飲酒或者意識不清、辨別控制能力嚴重受限等情形。
法官表示,法院認定,被告對郭某患有心臟疾病并不知情,公司每年體檢也未檢測到心臟病,故無法認定被告對此具有過失。此外沒有證據表明,被告作為同飲人,對郭某存在不當的勸酒行為。郭某當晚是騎電瓶車來聚餐的,共同聚餐人員開車將其護送回家安頓,已經履行了合理的義務。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告主張被告同飲者應對郭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難以支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被告王某自愿補償原告2萬元,于法不悖,法院予以認可。一審宣判后,原告郭某的家屬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司聚餐后員工死亡家屬狀告公司及同事
在上海這起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同飲者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有無勸酒行為,是法院判定同飲者有無責任的主要依據。那么何種情況同飲者需要擔責?
2023年7月,烏魯木齊市某公司負責人李某組織員工在郊區一家農家樂進行團建。聚餐期間,何某某飲酒約500毫升,繼而站立不穩,眾人將其攙扶到沙發上休息。團建結束后,李某安排同事送何某某回家。
抵達何某某家后,有同事打電話聯系何某某的妻子趙某,告知其醉酒狀況。妻子趙某建議將何某某送至附近醫院,眾人照辦。后來何某某因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異物導致窒息,心跳呼吸驟停。
事后,何某某妻子將某公司、李某及一起聚餐的五名同事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120萬余元。
原告認為,李某組織此次活動,且和同事未勸阻何某某飲酒,在何某某醉酒后處置措施不當致其死亡,應擔責。
被告認為,活動中沒有斗酒、灌酒等不當行為,何某某參加公司聚餐屬于法律規定的自擔風險情形,且公司在聚餐后已安排專人將何某某送回家,事發后墊付5萬余元醫藥費,故公司不應擔責。同時,其他被告也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
法院:未及時送醫公司、組織者及其他被告擔責10%
法官介紹,同飲者不能因為未提醒、勸阻醉酒者,而被要求承擔侵權責任。同飲者是否擔責,關鍵要看他在飲酒過程中和飲酒后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法官表示,從本案來看,沒有證據證明其他共同飲酒人存在對何某某強行勸酒、逼迫飲酒、許諾條件飲酒等不當行為,故不能認定共同飲酒人存在飲酒中的不當行為?
但是當天何某某因醉酒已致全身癱軟,被架上車時處于昏迷狀態,其他同飲者應當負有扶助、照顧、護送、送醫等救助義務,以避免危險發生。
雖然公司負責人李某安排未飲酒的其他同事將何某某送至家中,一定程度上有盡到扶助、照顧義務,但是對于何某某因嚴重醉酒無法自主活動,因嘔吐物引起的呼吸困難觀察不足,沒有及時將何某某送醫,導致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被告李某等人雖不構成民事過錯行為,但存在一定的過失行為,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何某某的死亡后果是其過量飲酒的自身行為直接導致,承擔90%責任,公司、組織者及其他被告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趙某9萬余元。
存在強行勸酒、灌酒行為或未盡到照顧提醒義務的需擔責
在同桌飲酒的情況下,什么是同飲人的合理注意義務?對于酒局的組織者而言,是否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呢?對此,辦案法官作出了解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介紹,正常的聚會飲酒,同飲者沒有過度勸酒且盡到了合理的照顧提醒義務,一般無需擔責;但如果存在強行勸酒、灌酒,或者在他人醉酒后未采取聯系家人、送醫或安排合適的場所休息等安全保障措施的,這些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錯,同飲者就可能要為意外事故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法官介紹,聚會飲酒時,同飲者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酒局召集者、組織者的履行注意義務更高,負有更多的責任。
法官提示,作為就餐同飲者,一些不當行為會加重同飲者對他人飲酒致傷致死的責任。比如,同飲者處于醉酒的危險狀態時,其他同飲者不管不顧揚長而去,致醉酒者嘔吐物堵塞呼吸道而窒息死亡,或義務人履行了救助義務,但采取的措施不當,導致同飲的醉酒者死亡,都可能被認定需要承擔同飲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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