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有權選擇不續簽,但需根據具體情況支付經濟補償。?若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原合同條件而勞動者拒絕續簽,則無需補償;若用人單位降低條件或直接不續簽,則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合法情形?
?無需補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提出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條件(如薪資、福利等),勞動者主動拒絕續簽。????
例如:原月薪1萬元,續簽時薪資不變或漲至1.2萬元,員工因個人原因拒簽。
?需支付補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降低原合同條件(如降薪、減少福利)導致勞動者拒簽。??
用人單位直接決定不續簽,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
?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月工資基數?:以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準(含獎金、津貼等),若高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則按3倍封頂且補償年限不超過12年。??
?特殊情形的處理?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若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0年,或已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應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否則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孕期、醫療期等?:
合同到期時若勞動者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或醫療期,合同自動順延至情形結束,單位單方面終止屬違法,需支付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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