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罪名可以取保候審?
?可以取保候審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情況?: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罪名?:如故意傷害罪(輕傷)、盜竊罪等?。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罪名?:如尋釁滋事罪等?。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些情況下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這種情況下需要采取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條件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的法律后果和執行機關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不得隨意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違反規定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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