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的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會的善良風俗。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淫穢物品。《刑法》第367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具體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制作淫穢物品,是指生產、錄制、攝制、編寫、譯著、繪畫、印刷、刻印、洗印等。
(2)復制淫穢物品,是指復印、拓印、翻印、復寫、復錄、抄寫等。
(3)出版淫穢物品,是指編輯、印刷等。
(4)販賣淫穢物品,是指發行、批發、零售、倒賣等。
(5)傳播淫穢物品,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運、郵寄等。
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時實施上述行為的,也只認定為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如何認定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一、傳播淫穢物品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一,嚴格認定淫穢物品的范圍。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第二,嚴格掌握傳播的概念。對于個人收藏或者在親友間傳播的,應予以批評教育并收繳其淫穢物品,但不構成本罪。
第三,嚴格把握“情節嚴重”這一要件。
二、傳播淫穢物品罪與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區別
主要表現在:傳播淫穢罪在主觀上沒有以牟利為目的。而后罪必須以牟利為目的。前罪作為一個新罪名而獨立存在,其實際意義在于彌補后一罪在主觀上限制過于嚴格的不足。使傳播淫穢物品犯罪不論主觀是否存在以牟利為目的,都將受到刑罰的處罰。
三、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傳播”怎么理解
傳播,即廣泛散布。應該注意本罪的“傳播”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傳播”在具體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償放映等以換取一定對價為目的的使用行為不是本罪的“傳播”。本罪的傳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運輸、攜帶、展覽、發表等。
四、如果傳播的過程中牟利了,怎么定罪
本罪的“傳播行為”,都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如果以牟利為目的,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須是“情節嚴重”才構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經常地傳播淫穢物品;所傳播的淫穢物品數量較大;雖然傳播淫穢物品數量不大、次數不多,但被傳播的對象人數眾多,造成的后果嚴重;在未成年人中傳播,造成嚴重后果的等等。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量刑
1、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立案標準
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制作、復制、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
(二)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五十個以上的;
(三)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注冊會員達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傳播的;
(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刊號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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