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的汽車是屬于個人財產,夫妻離婚的時候,個人財產是不進行分割的。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結婚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車子仍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除非有車的一方自愿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車子是婚前一起買的,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要進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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