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的構成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是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
所謂非法買賣,是指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非法購買或者出售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行為。
所謂非法運輸,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私自從事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運輸的行為,包括國內運輸和在國境、邊境非法輸入輸出。
所謂非法攜帶、持有,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沒有合法的攜帶權、持有權而占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的行為。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量刑標準
1、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立案標準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罌粟種子五十克以上、罌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種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萬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數量較大的。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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