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強迫他人吸毒罪
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強迫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屬于復雜客體。強迫他人吸毒,往往使人染上毒癮,成為吸毒者,而吸毒成癮嚴重損害身心健康,使吸毒者身體虛弱、智能減退、人格扭曲,而且吸毒還是艾滋病傳播的途徑之一。同時,吸毒會誘發盜竊、搶劫、賭博、賣淫等其他犯罪活動,因此,對強迫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予以懲處是十分必要的。
2、主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違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違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所謂“其他強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脅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脅迫方法相當的,如酒醉、麻醉藥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為。強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種多樣,但無論采取什么手段,客觀上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就構成本罪,至于被強迫者是否因此成癮,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強迫他人吸毒。 強迫他人吸毒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牟利而強迫他人吸毒,有的出于報復,不論行為人的動機如何,只要故意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就可構成犯罪。
強迫他人吸毒罪的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百五十三條對此罪沒有規定“情節嚴重”作為必要要件,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但實踐中并不是任何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都構成犯罪,應綜合全案的各種情況,根據本法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給予行政治安處罰。
(二)本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強迫他人吸毒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在主體、客體、主觀方面本同,所明顯的區別在于客觀表現上的不同,前者為采取暴力、脅迫等強制性的手段,后者則是用引誘、教唆、欺騙等手段。此外,從犯罪對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脅迫下違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誘、教唆、欺騙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嚴格加以區分,不能造成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的問題。
如果行為人對同一個同時實施了強迫、引誘、教唆、欺騙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我們認為,應擇一重罪處罰,定強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為人對不同的人分別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則分別構成兩個罪名,應予以數罪并罰。
強迫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標準
1、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3、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強迫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
違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從重處罰:
(1)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國家工作人員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 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強迫他人吸毒的。
強迫他人吸毒罪的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決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辦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被強迫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癌,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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