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對警察實施襲擊行為的,可能會涉及到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兩種情況,兩情況拘留的時間是不一樣的,相關分析如下。
1、如果酒后襲擊警察致警察出現輕傷以上傷情的,就會構成故意傷害罪,可以進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最長的期限為37天。
2、如果襲警造成警察出現輕微傷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法的情形,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如果警察執行職務行為的,襲警造成妨害公務的,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可加重處罰。
襲警罪與妨害公務罪如何區分?
本罪可以說是妨害公務罪的特殊罪名。與妨害公務罪相比,襲警罪的行為對象和手段行為具有特殊性,行為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手段行為具有特殊性是指妨害公務的手段必須具有暴力性質,并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從嚴處罰。
按照上述規定,對于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并非一律認定為本罪,而應當根據具體情形進行確定。
其一,對于以威脅的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應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威脅一般是指以告知對他人人身、財產等進行侵害或不利后果為手段,讓人心理產生恐懼或者畏懼感。對于以威脅手段而非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其二,對于故意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為妨害公務罪。暴力、威脅之外的其他方法,主要表現為對于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中應該予以配合的而不予配合,如拒絕提供應提供的證據、查閱的資料等情形。
另外,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襲擊輔警的情形。警務輔助人員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場,輔警是配合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對輔警進行襲擊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如果警察不在場,因輔警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也不屬于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對象,對輔警襲擊造成傷害結果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在執法現場,既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又對輔警襲擊的,可以按照吸收犯原理,作為一罪處理,不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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