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妨害作證罪
妨害作證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
妨害作證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采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復雜客體。
證人證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證據,對司法機關及時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有著非同一般的意義和作用。
依法作證是證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既然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那么就應該依法規定證人相應的權利,其中之一便是證人應該享有能夠順利及時依法作證的環境和條件,也即證人作證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擾的權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和依法自由作證的權利。
2、客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
(1)行為人非法勸止、阻止證人依法作證,具體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綁架等方法使證人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甚至喪失自由而無法作證;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對證人進行威脅使證人不敢作證;或者采用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或許諾錢財或其他利益使證人不愿作證;或者采用引誘、唆使、勸說來說服證人不要作證:還有利用職務等身份迫使從屬部下不要作證等等。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只要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妨害證人依法作證的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的訴訟活動,就構成妨害作證罪。證人是否被勸止或被阻止而沒有作證,或者證人是否接受賄買的金錢、財物,對行為人構成犯罪沒有影響。
(2)行為人實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證人)作偽證的行為。行為人具體可用脅迫的手段來實施,可以采用賄買的辦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誘的方法,還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職務迫使下屬作偽證等。不管采用何種打法、手段,其實質都是一樣的,即都是行為人希望他人作偽證,在客觀上侵害了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因此都是妨害作證的行為,行為人依法構成犯罪。在刑事案件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各種手段致使證人作偽證這種方式來妨害作證,如果構成犯罪的,應以妨害刑事證據罪論處。
妨害作證罪是舉動犯,只要實施了妨害作證的行為,均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是妨害作證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妨害作證行為嚴重,侵害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甚至使之無法進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極其惡劣;或者產生嚴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錯案;或者行為人經批評教育后,仍繼續實施妨害作證行為,等等。對于那些妨害作證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定構成妨害作證罪。
3、主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的,從重處罰。
4、主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為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他人的作證權利或人身權利,仍決意實施妨害作證行為,希望這種社會危害性的發生,行為人往往出于個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動機,動機可以多樣,但不影響妨害作證罪的成立。
妨害作證罪認定
(一)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共犯的界限
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經濟訴訟或行政訴訟中,范圍較廣。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過程中,采用強迫、威脅、唆使或賄買等方法使證人作偽證,而且證人構成偽證罪的,行為人構成偽證罪的共同犯罪;證人沒有構成偽證罪,行為人如果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則成立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如果證人是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行為人單獨構成偽證罪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這兩個罪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訴訟活動,都有可能發生在訴訟活動領域,但是兩者仍具有明顯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的主體要件僅限于證人、鑒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四種,屬特殊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雖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體罪過內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的目的;而后者則出于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目的。
(3)客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妨害證人依法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而偽證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陳述。
(4)發生的時間、空間不同。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發案范圍較廣;而偽證罪則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發案范圍較窄。
妨害作證罪量刑標準
1、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妨害作證罪立案標準
妨害作證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妨害作證的行為,均構成犯罪,應予立案追訴。情節嚴重是妨害作證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妨害作證行為嚴重,侵害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甚至使之無法進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極其惡劣;或者產生嚴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錯案;或者行為人經批評教育后,仍繼續實施妨害作證行為的。
妨害作證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3、《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該包庇、縱容行為同時還構成包庇罪、偽證罪、妨害作證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以及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等其他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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