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人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依《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及《證券法》第68條的規定,內幕人員是指由于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于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
1、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3、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由于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過失行為者主觀上沒有惡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損失為目的,其客觀上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而錯誤地認為該信息已經公開,不構成本罪。但是對此類過失行為也應施以行政處罰。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建議其他人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是利用內幕信息實施的。根據《證券法》第69條之規定,所謂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談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過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1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1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1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1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內幕消息不包括運用公開的信息和資料,對證券市場作出的預測和分析。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極易與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沒有利用內幕信息的正當交易行為發生混淆,前者情節嚴重的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后者則是法律法規允許的行為。
一般來說,行為人尤其是內幕人員的正當的交易行為有以下兩種情形:
其一,不知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此類內幕人員根本就不知道內幕信息。
其二,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與其所知悉的內幕信息無關。此類內幕人員知悉內幕信息但其所進行的交易行為并沒有利用其所知信息。
對于第一種情況,由于缺乏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內幕信息,因而很容易與內幕交易行為區分開。對于第二種情況,由于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內幕信息并未被內幕人員在證券、期貨交易中加以利用,從而內幕信息也就不會對證券、期貨市場價格產生影響,顯然,不具備內幕交易行為的特性。
為了更好地區分上述情形,有必要科學地掌握內幕交易行為的幾個基本構成要件,具體包括:
(1)存在著證券、期貨交易行為;
(2)該交易行為系內幕人員或非內幕人員所為;
(3)該交易行為利用了內幕人員合法持有或非內幕人員非法持有的內幕信息。
二、本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界限
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客觀表現包括知道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或非內幕人員將內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開的情形,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和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兩種情形,因此,內幕交易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就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如兩者的犯罪對象都具有秘密性,兩者的客觀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開不該公開的相關內容等。但是,兩者的差別還是很明顯的:
1、兩者侵犯的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內幕信息,該信息必然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市場價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
2、兩者客觀行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為人不公開內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將內幕信息公開建議別人加以利用從而本人間接參與兩種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克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侵害的既屬于內幕信息,又屬于商業秘密。這種情況,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主觀上出于一個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所規定的兩個獨立罪名,也即觸犯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根據想象數罪的處罰原則,應以重罪論處。
三、本罪與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界限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泄露國家秘密罪,即主體均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泄露的內容均可以是國家的經濟秘密和影響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國家外交、財政、立法等秘密。因此,兩罪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兩罪也存在著以下區別:
1、在主觀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為人往往在主觀上還具有謀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損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2、在主體方面,前者包括內幕人員和非內幕人員,并不一定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者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在犯罪對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內幕信息,具體范圍由法律和行政法規來確定,并非都屬于國家秘密的范疇,后者侵犯的是國家秘密,具體包括國防、外交、立法、司法、財政、經濟、科技等方面不應公開的事項,也包括一切未經決定或雖經決定而尚未公開的國家事項,以及一切有關國家機密的文件、電報、函件、資料、統計、機構、編制、倉庫等。顯然,前者的范圍要小,機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觀方面,前者是指違反有關證券、期貨法規,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后者指行為人違反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此外,實踐中也會出現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泄露國家秘密罪想象競合的問題。例如,知悉內幕信息的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所泄露的內幕信息屬于國家秘密。此種情形應依照想象競合原則來處理。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量刑標準
1、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立案標準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 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五)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五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 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五)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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