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的定罪標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
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犯罪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斗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從而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聚眾斗毆罪的處罰標準如下:
對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于多次聚眾斗毆、或者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聚眾斗毆、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斗毆、或者持械聚眾打架斗毆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斗毆致使他人造成重傷或者死亡,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情形,根據相關的規定,可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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