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書)
民初字第 號
原告: (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如果是企業法人或者集團訴訟的,應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未成年人訴訟,應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職務和住址)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兩個人)
被告: (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如果是企業法人或者集團訴訟的,應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未成年人訴訟,應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職務和住址)
委托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如有訴訟第三人,應寫清楚,內容同上)
原告訴被告 (寫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或者寫:依法由審判員 獨任審判),公開(或者是不公開)審理。 、 (寫明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寫明原告提出的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被告辯稱: (概述被告答辯的主要內容)
(有訴訟第三人的,要寫明訴訟第三人的主要意見)
經審理查明: (寫明法院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
本院認為: (寫明判決的理由)。依照 (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目)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
(二) (寫明判決結果)。
(三)本案訴訟費元,由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 人民法院。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 月 日
(院?。?/span>______________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附:
民事判決書是指對民事、經濟案件審理終結后所作出的書面決定。民事判決書一般由四部分構成,即①首部,寫明民事、經濟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由;②主文,是民事判決書的核心,要求對該案所涉及的事實和證據作明確的闡述,特別是法院查明的事實要寫清楚;③判決結果,即法院根據什么決定原告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寫清楚;④尾部,寫明審判庭的組成,人民法院名稱等內容。
人民法院在不同的訴訟程序會作出不同的判決,一審訴訟程序結束后,人民法院要作出一審判決,制作一審判決書,一審判決書送達后,如果當事人在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那么一審判決將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未提起上訴,那么上訴期限屆滿,一審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判決又稱終審判決,它是指人民法院對上訴的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依據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一審判決進行審查后,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
在審判監督程序中,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實體問題,仍然要作出判決,制作判決書。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提起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時所適用的訴訟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審理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途徑包括:由人民法院依審判監督權主動提起;由當事人申請再審提起;由人民檢察院依抗訴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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