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2人賣淫的,不構成組織賣淫罪,但會受到行政處罰,即會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才會被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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