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或收養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被害婦女、兒童被拐騙后,處于行為人控制之下,處于被欺騙、任其擺布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將被害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并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并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系,花言巧語夸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為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
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
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
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收買、綁架、販賣、接送、中轉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表現形式,是《刑法》對拐賣人口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五種行為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于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并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奸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本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關系,并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本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婦女、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如出于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為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為。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界限
受害者借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男女雙方做婚姻介紹人的機會,向其中一方或雙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借介紹收養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他人介紹收養的機會,向收養一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又分拐賣婦女、兒童罪與上述兩種行為,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是否具有欺騙和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被拐賣婦女除個別情況是出于婦女自愿以外,大多數是被欺騙和違背其意志的;而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礎上,并不違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騙性。介紹收養兒童,須是出于雙方自愿,特別是送養方必須是出于自愿、收養關系成立,介紹人只是起牽線搭橋作用。
2、收取財物的性質不同。拐賣婦女、兒童收取財物具有交易的性質,行為人獲取的財物是婦女、兒童的身價,且數額較高;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的,收取的財物具有酬謝的性質,不是將婦女、兒童作為買賣的對象,行為人是在婚姻、收養關系自愿成立的基礎上索取酬金,數目相對較低。
3、主觀目的不同。行為人拐賣婦女、兒童主觀上是以出賣為目的;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兒童索取財物是以獲取財物作為適當的酬謝。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一般情況下,拐賣婦女、兒童罪與詐騙罪很容易區分。但在實踐中,有的婦女與他人合謀,以介紹婚姻或者被“賣”的形式設置騙局,騙取買方財物后逃走,有的婦女甚至跟“收買”者生活相當長一段時間。
三、本罪的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警察成功解救受害者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為犯罪情節,不單獨定罪,而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并罰:
(1)奸淫被拐賣的婦女。這里的“奸淫”,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但不能單獨定罪。
(2)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除此之外,對在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過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殺害、傷害的,對行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并罰。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量刑標準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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