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誣告陷害罪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誣告陷害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種犯罪是行為人企圖假借司法機關實現其誣陷無辜的目的。這種犯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使無辜者的名譽受到損害,而且可能導致錯捕、錯判,甚至錯殺的嚴重后果,造成冤假錯案,干擾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司法機關的威信。我國憲法將懲治誣告陷害提高為憲法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
首先,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
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
再次,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并不要求行為人點名道姓,只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誣告陷害罪。至于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屬于對象不能犯,仍構成誣告陷害罪。
最后,由于本罪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故誣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但是,如果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要從重處罰。本罪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被誣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處罰,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實,一向有關機關或單位告發就會產生被告發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決意為之,并且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生。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挾嫌報復、栽贓陷害、發泄私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賢妒能、邀功請賞;有的是居心叵測,排除異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禍他人,以洗刷自己、擺脫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動機如何,其目的都是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這一目的,而僅僅是為了諸如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升遷而捏造事實誣告其有不道德或一般的違法行為,就不能構成本罪。當然,行為人實施了誣告陷害的行為,但是否實現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則是指公安、檢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所告發的事實已立案查處。
誣告陷害罪認定
(一)本罪與錯告的界限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3款規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所謂錯告,是指錯誤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實的告發行為。所謂檢舉失實,是指揭發他人罪行,但揭發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為。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就把誣告與錯告在性質上清楚地區別開來了。誣告與錯告,在主觀方面有著質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屬于犯罪行為;后者則是由于情況不明,或者認識片面而在控告、檢舉中發生差錯。由此可見,是否具有誣陷的故意,是區分誣告與錯告的最基本的標志。
(二)本罪與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
兩者都具有捏造事實、誣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誣陷的內容、目的和性質,又各不相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罰,而一般誣陷行為僅限于捏造犯錯誤的事實,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種行政紀律處分,因此,從性質上講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違法。對一般誣陷行為,可根據不同情節和后果,分別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批評教育。
(三)本罪與誹謗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點表現在都是捏造事實,而且誹謗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實。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3、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后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并不告發,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四)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表現為陷害他人,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2、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
3、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后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后者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報復的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利用職權、捏造犯罪事實,并向有關機關告發的,完全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征,應定誣告陷害罪,不定報復陷害罪。
誣告陷害罪量刑標準
1、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3、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以上規定。
誣告陷害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國家機關告發的。
2. 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雖不是直接向國家機關告發,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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