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及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的解釋
1、離婚冷靜期的計算: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包含周六周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包含周六周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2、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計算: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包含周六周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包含周六周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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