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回答
公司未為員工購買社保應當予以補繳并支付經濟補償,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三)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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