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流程怎么走?
(一)申請:由申請人向有受理權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接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登記,出具接收憑證,注明日期。
(三)審查: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無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疑難復雜的案件,經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四)補充提交材料: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材料。申請人提供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決定期限。
(五)調查核實材料: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查證的,應當向有關單位進行調查核實。法律援助機構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決定期限。
(六)決定:對申請事項在本省審理或者處理,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或者提供虛假證據、證件、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不予法律援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七)指派: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并將確定的法律援助人員姓名、聯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無法聯系的除外。
(八)對不予法律援助決定的異議: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九)終止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決定終止法律援助:
1.依申請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堅持自己辯護,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
2.案件依法終止審理或者被撤銷;
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4.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但是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除外;
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
6.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證件、不真實經濟困難申報材料;
7.受援人拒不簽署應當由其本人簽字的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導致法律援助事項無法辦理;
8.受援人失去聯系無法繼續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的范圍有哪些?
1、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
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教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2、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凝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設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申請法律援助應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證明或者能夠證明其經濟困難的其他材料;
3.與所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案件材料。
符合以上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代擬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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