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出售發票罪
非法出售發票罪,是指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非法出售各種不能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
非法出售發票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發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二、客觀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為。
1、非法制造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應須是由防偽專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發票有二種具體行為方式:一是偽造;二是擅自制造。
偽造,是指無權印制普通發票的人仿照真實的普通發票,非法制造假發票、冒充真發票的行為。其具體表現是:按照該類發票的聯次、內容、版面排列、規格、色彩、圖案等,使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等各種方法印制假發粟,偽造該類發票,除了要將發票本身制成和真發票一樣之外、還必須使用各種方法制造發票監制章、防偽水印、紫外線防偽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發票企業或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未經有關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私自印制發票、或私自制造防偽專用品,或雖經批準,但未按發票印制通知書或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節所規定的印制數量或生產產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為。此外,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以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請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制發票的企業印制。”據此,如果印制發票企業未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音位或個人或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的委托,而印制發票的,也應是擅自制作的行為。
2、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價格將非法制造的普通發票賣出的行為。有金錢交易,轉移所有權是其本質特征。因此,沒有此種特征的行為如租用、轉讓、贈與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開叫賣、大聲吆喝、走街串巷、攔截強賣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對面的直接交貨,郵寄、托運、托帶均可。非法出售的發票,其來源有二:一是自己偽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盜竊、騙取、買入、拾得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發票不限于假發票,真發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發票,盡管其行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來的發票卻是真實有效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刑法》第211條之規定,單位可以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的主體。單位犯非法出售發票罪的,實行兩罰制。
四、主觀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一般以營利為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能構成本罪。
非法出售發票罪認定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1)從犯罪客觀方面來看,并不是行為人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的行為都以犯罪論處,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量標準才能構成本罪。非法出售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對于未達到上述標準的,可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2)出售后他人是否使用,是否牟利,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既實施出售行為,又實施虛開行為,應該數罪并罰。
(3)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屬于犯罪,刑法單獨規定了一個罪名,但購買普通發票刑法沒有規定。如果行為人僅僅實施購買普通發票行為的,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購買后又進行出售,則可以定非法出售發票罪。
非法出售發票罪量刑標準
1、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發票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非法出售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這里的“普通發票”是指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但發票本身是真的。如果出售的是假發票,則不按本罪處理.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以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立案追究。無論行為人是一次還是幾次實施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的行為,只要發票數量累計達到50份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非法出售發票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第三條規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1、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按照本解釋第二條第二、三、四款的規定執行。
2、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第四條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3、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4、非法購買真、偽兩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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