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隱瞞境外存款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隱瞞境外存款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休,即國家的廉政制度和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努力為人民服務,因此,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是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楷模。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存款的來源,不論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工作報酬、繼承遺產或接受贈與,還是違法犯罪所得;也不論是本人親自存在境外,還是托人輾轉存于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申報而隱瞞不報,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依照國家規定申報在境外的存款,是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以便國家對其在境外的收入進行監督。因此,本罪必須以違反國家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申報境外存款的特定義務為前提;如果沒有向國家申報境外存款的義務,則不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的一般公民,沒有特定的申報財產義務,也沒有申報境外存款的義務。所以,即使是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在境外存有巨款,因其沒有申報的義務,均不構成隱瞞境外存款不申報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境外存款應當申報而故意隱瞞不報。隱瞞境外存款不報罪是故意犯罪,這種故意表現為先有在境外存款的行為,并且明知國家的申報規定,然后有意隱瞞拒不申報。不是出于故意隱瞞,而是對國家的申報規定不明知,在主觀無過錯的情況下沒有申報的,或者由于客觀上的原因未及時申報的,都不能構成此罪。隱瞞不報境外存款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掩蓋非法收入,有的是出于對國家的不信任,但無論是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隱瞞境外存款罪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隱瞞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來源的違法性為構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屬于規定的境外存款,如依法繼承的財產等。因為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則是針對境外存款的監督,而不在于追究其財產來源是否有過錯。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否則不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屬于結果犯,必須具備隱瞞不報境外存款,且數額較大的事實才能構成犯罪。因此,從犯罪形態看,這種犯罪只有既遂,沒有未遂。
2、注意區分一罪與數罪
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在貪污、受賄后,將贓款轉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銀行的行為,法律已明確規定為犯罪。所以,如查明行為人已構成貪污罪或受賄罪,又將贓款偷偷轉移存入境外,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對確實查不出犯罪來源的“存款”,可只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的境外存款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是合法的,則應以臣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并處。
隱瞞境外存款罪量刑標準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隱瞞境外存款罪立案標準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反映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子立案。
隱瞞境外存款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反映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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