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如果是未滿12周歲的人犯罪,不需要進行處罰;如果是己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達到法定條件,按照所犯的罪名來處罰;如果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法定的八種罪名,按照所犯的罪名來處罰。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酌定情節
1、酌定情節,是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立法精神和審判實踐,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定罪量刑時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少年犯罪的動機手段、犯罪時的環境條件、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少年一貫表現,犯罪后態度、人身危險性、少年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種客觀因素等等均屬于酌定情節范疇。
2、首先,酌定情節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具有普遍性。一件少年犯罪案件可以不具備除年齡外的法定情節,但缺少不了酌定情節。其次,重視酌定情節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刑罰適用的相稱原則和量刑個別化。酌定情節在對未成年被告人刑罰適用的過程中應得到充分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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