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有關化妝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自然人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可構成本罪主體。依《刑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故意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而故意銷售。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多為謀利,但本罪并不以此為構成要件。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
(四)客觀要件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主要包括:
1、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單位,非法生產化妝品;未取得健康證而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生產化妝品;
2、生產化妝品所需要的原料、輔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3、使用化妝品新原料(指在國內首次使用于化妝品生產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產化妝品,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4、生產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即用于護發、養發、染發、燙發、脫毛、健美、防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批準文號;
5、生產的化妝品不符合化妝品衛生標準或生產的化妝品未經衛生質量檢驗;
6、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是指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而仍決意出售;等等。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刑法第148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就不構成本罪。雖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銷售金額又在五萬元以上的,就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如果既沒有造成嚴重后果,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下的,不構成犯罪,應給予行政處罰。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兩者之間存在著被包容與包容的關系,屬于法條競合。本罪為被包容法條,為特別法條;后者為包容法條,屬普通法條。為此,刑法第149條明確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不能構成其罪,即雖有生產、銷售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銷售金額如果達到5萬元以上的、則應依照刑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刑。對于既構成本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應依照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重法條優于輕法條的特殊適用原則而按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立案標準
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造成他人容貌毀損或者皮膚嚴重損傷的;
(二) 造成他人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 致使他人精神失?;蛘咦詺ⅰ⒆詺堅斐芍貍⑺劳龅?
(四) 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四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造成他人容貌毀損或者皮膚嚴重損傷的;
(二) 造成他人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 致使他人精神失?;蛘咦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的;
(四) 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