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憲法
憲法是主權國家或地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和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等。國家或地區的其他的法律、法令等都不得跟憲法相抵觸,它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
憲法的發展
警察國家時期
國家與社會并未真正區分,統治者作為國家的代表,與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系如同家父長,統治者擁有至高權力,國家可以為人民等,規范以上事項之憲法即為“固有意義的憲法”。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
此一時期由于思想的啟蒙、中產階級興起,國家與社會逐漸區分開來,國家是為了使社會運作完善而產生的,國家間接使社會運作順利,人民權利透過間接的方式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又稱為“形式法治國”。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
鑒于前一時期國家任務范圍狹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經濟力強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對于人民權利侵害過巨,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并非完全重疊,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強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為保障根據,并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
憲法的作用
權力作用:鞏固和維護國家權力。規范國家權力有效運行。
法制作用:為法制的統一奠定基礎。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礎。
政體作用:確立和維護國家政治制度。改革國家政治體制。
經濟作用:保護自己的經濟基礎。促進經濟的發展。
憲法的性質
憲法是階級斗爭的產物,由在階級斗爭中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所制定,用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政權,是這一階級的勝利成果。
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資產階級憲法體現資產階級民主,社會主義憲法體現社會主義民主。
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有的國家因此就把憲法稱為根本法或基本法。憲法除規定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外,還規定國家政權機關組織和確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
監督和保障憲法實施的意義在于:
有利于鞏固和發展國家的根本制度
有利于健全法制
有利于真正發揮憲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