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職場“潛規則”都違法,你知道嗎?
1.“加班文化”
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長,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禁止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無償加班,強迫加班。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長,禁止違法延長工作時間。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工時,其情形和方式應符合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即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因此,如需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應受“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約束。
2、個性化內部考核
對考核不合格的員工打耳光,跪地爬,裸身跑,吃“魔鬼辣椒”等。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權。
公司制定個性化的內部管理標準,不僅要符合勞動法的規定,還應當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尤其應當對員工的人格權予以關注。
人格權是由法律確認或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具有人格屬性、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人身權利,關系到人格自由與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將于明年實施的民法典中專門設立“人格權編”加以規定,并對各項權利的內容、效力、行使規則等作出細化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不僅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具體人格權,還包括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侵犯他人人格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3、職場性騷擾
利用職務對員工進行隱蔽性的性暗示和強迫性的陪酒、陪游、陪睡等甚至發展成性侵和強奸。
職場性騷擾比一般性騷擾更具有隱蔽性和脅迫性,加之其涉及個人隱私、名譽尊嚴、職業發展、前途命運等諸多因素,不少女職工面對職場性騷擾敢怒不敢言。防止和應對性騷擾,是營造平等安全的職場環境的重要一環。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上述規定為女性員工的職場環境提供了法律保障,并明確了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對女性員工性騷擾的法定義務。
如何防范并妥善處理職場糾紛
一、收集證據,避免陷入被動局面。
二、向單位申訴,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仲裁、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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