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避債務轉移房產,法院判罰案例
2016年至2021年期間
張某向何某出借100萬元
因何某沒有償還借款
張某訴至法院
2023年4月
陽春市法院判決何某向張某償還
借款本金100萬元和利息
何某沒有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何某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
執行程序終結
后張某發現
2021年11月何某以200萬元的價格將名下一處房產
轉讓給親家的兒子謝某并辦理了過戶登記
張某認為何某以明顯低價轉讓房屋損害了債權人利益
故訴至法院
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并恢復房屋登記
經陽春市法院委托有關部門評估
案涉房屋實際價值為261萬多元
何某的轉賣價格不低于
案涉房屋市場價值的70%
不屬于明顯不合理低價
但陽春市法院另查明
在謝某支付房款當天
何某曾匯款200萬元給案外人
案外人隨即將200萬元轉給謝某
謝某收到匯款后
才向何某支付購房款200萬元
陽春市法院經審理認為
何某作為出賣人
在收取購房款當天事先向案外人轉賬匯款
謝某作為買受人
在支付房款當天收到案外人的匯入款項
對于該款項流轉的特殊性
何某及謝某均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結合何某轉讓房屋前對外負有債務、
何某與謝某存在親戚關系、
謝某賬戶在接收匯款前
余額僅為5千多元等實際情況
可以推斷謝某支付購房款的資金
實際來源于何某
謝某實際并未支付對價
何某轉賣房產的行為屬于無償轉讓行為
而張某對何某的債權
經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實現
何某無償轉讓案涉房產的行為
必然減弱了其個人的償債能力
影響張某債權的實現
因此,陽春市法院判決撤銷案涉買賣行為
將案涉房產恢復登記至何某名下
謝某不服,提起上訴
陽江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在負債后,應當積極履行應盡義務,切忌存在僥幸心理,通過各種手段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轉移財產的行為,影響自己債權實現的,可以依法對債務人的不當財產處分行為提起訴訟,請求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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