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無罪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無罪的關鍵在于后峪村前后組不能成為本案的犯罪主體,作為前后組組長的陳某甲同樣不能成為本案的犯罪主體,且新安縣城關鎮后峪村前后組(原高速公路項目部)占用土地的性質現不確定。
案例索引(2014)洛刑二終字第184號
基本案情
1998年修建連霍高速公路時,中鐵十五局洛三高速公路第八項目部,在建高速公路時通過新安縣土地局協調,臨時占用新安縣城關鎮后峪村前后組陳某丙、陳某丁、陳某戊、郭某甲、黃某某等五戶群眾耕地建項目部,每年每畝占地款600元,其占地包青款每年由村民組付給土地承包戶,雙方簽定了臨時占地協議書,該項目部給縣土地局交有復耕費押金。該項目部撤離時,后峪村支部書記陳某己想在此建軋鋼廠,給洛三高速公路項目部出具證明,該項目部建房復耕由其本人負責,該項目部把這個手續交給縣土地局,土地局把復耕費押金退給了項目部。爾后陳某己讓陳某庚同被占地的5戶群眾協商,用陳某己家的口糧地與這5戶被占地戶置換了該地。2002年4月26日后峪村陳某辛與新安縣縣鄉所工程一隊王某甲簽訂一次性處理協議,包括建筑物、土地、樹木、一切附屬物,以價款14萬元賣掉,因雙方對價款有分歧,協議未繼續履行。2005年經村、組會議討論,把陳某己所占項目部的土地收回,而后租給王某甲,每年租金12000元,收回的租金歸前后組。2010年元月份,陳某甲任該組組長,去新安縣縣鄉公路管理所工程公司要租金,該公司經理說房子陳舊,讓前后組維修,因組里沒錢維修,該公司提出有意想買該地。陳某甲告知村委主任郭某乙,經過村委會開會決定讓陳某甲和村民代表商量,先貼出布告,告知如有人有意購買與生產隊聯系。布告貼上一個月后,沒有人與新安縣縣鄉公路管理所工程公司競爭購買項目部,2010年8月30日村委主任郭某乙在協議上簽名并加蓋村委會公章后,組長陳某甲和13位村民組群眾代表在協議上簽了名,又以32萬元的價格將原高速公路項目部所建的房子產權及該土地上所有附屬物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了王某乙和王某丙,當天買方將32萬元現金送到村委入賬,后后峪村委提成10%即32000元,作為村里經費,年底陳某甲給后峪前后組每人分了1000元,共計分了259000元,剩余款29000元現在后峪村委賬上。根據2012年8月測繪的新安縣城關鎮后峪村前后組(原高速公路項目部)占用土地坐標圖,該宗地面積為6.864畝。經對該宗地的1954年北京坐標系圖紙上《新安縣第一次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圖》,該宗地地類顯示為141和532,按照1984《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制定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及含義》,地類141表示該地為非間作旱地,面積為6.358畝,地類532表示該地為工礦用地,面積為0.506畝。經對該宗地的1980年西安坐標系圖紙上《新安縣第二次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圖》該宗地類顯示為203,按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CB/T21010-2007)地類203表示該地為村莊用地。《新安縣第二次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圖》于2010年3月上報國土資源部待批。
法院認為
經過新安縣城關鎮后峪村村委會研究以后,2010年8月30日,后峪村與王某乙、王某丙簽訂房屋轉讓合同,該房屋轉讓合同的甲方是城關鎮后峪村,乙方是王某乙、王某丙,時任村委會主任的郭某乙在轉讓合同上簽字,并在轉讓合同上加蓋后峪村村民委員會的公章,時任后峪村前后組組長的陳某甲在合同上簽字,同時還有十三位村民代表在合同上簽字,因此,后峪村前后組不能成為本案的犯罪主體,作為前后組組長的陳某甲同樣不能成為本案的犯罪主體;另,新安縣城關鎮后峪村前后組(原高速公路項目部)占用土地的性質現不確定,綜上,原審被告單位新安縣城關鎮后峪村前后組及上訴人陳某甲均不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陳某甲關于其不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一、撤銷新安縣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重字第8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陳某甲無罪;
三、被告單位新安縣城關鎮后峪村前后組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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