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他人組織賭博罪的立案標準
一、協助他人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關于協助他人開設賭場罪的立案判準方面,簡要概括則常常涵蓋如下幾種常見狀況:
1. 作為賭博場地的組織者,通過招攬顧客并從其中抽取傭金或回扣來獲取不當經濟收益;
2. 受雇于賭場經營者,參與賭場的日常運營與管理,并從中分享利潤;
3. 為賭場經營者提供人員輸送、資金流轉以及物資供應等服務,從而在過程中獲取不法經濟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協助他人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是多少
針對協助他人開設賭場罪的具體立案標準,主要涵蓋了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是對賭場提供資金支持、計算機網絡維護、通訊保障以及費用結算等方面的直接協助行為,同時還需要涉及到接受服務費金額達到兩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情況;
第二種則是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并且在這個過程中收取服務費金額達到了一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是幫助賭博網站收取賭資超過二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情況;
最后一種情況是為超過十個以上的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相關的廣告,或者是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數量超過五十條以上的情況。
《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關于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三、協助他人開設賭場認定條件有哪些
對協助他人開設賭場的認定標準通常包含以下幾個關鍵因素:
首先,參與協助的行為必須是明確知曉他人正在實施開設賭場的活動,并在此基礎上提供了實際的援助。這種援助可能涉及到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以及招徠賭客等多個方面。
其次,這種協助對于賭場的順利開設及正常運營產生了實質性的推動作用。
最后,協助者在主觀意識層面必須具備明確的幫助他人開設賭場的意圖,也就是說,他們應當清楚地認識到自身的行為實際上是在為開設賭場提供支持,同時也期望或放任這樣的結果得以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關于協助開設賭場罪的立案判準,通常涵蓋:組織賭博場地,招攬顧客并從中獲利;受雇于賭場,參與運營與管理并分享利潤;為賭場提供人員、資金及物資服務,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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