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怎樣寫才有效?代書遺囑指南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親自書寫遺囑內容,而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這種遺囑形式通常適用于遺囑人因身體原因(如疾病、殘疾等)或文化水平限制,無法親自書寫遺囑的情況。
根據《民法典》第1135條的規定,代書遺囑需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被認定為有效。
形式要件
見證人: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代書人:代書人屬于見證人之一,應符合見證人的條件,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并且代書人需具備相應的書寫能力和理解能力,能夠準確記錄遺囑人口述的內容。
簽名和日期:代書完畢后,遺囑人、代書人以及所有見證人都需在遺囑上簽名。若遺囑人因身體原因無法簽名,可按手印代替,但需在遺囑中注明。遺囑上必須明確標注訂立日期,包括年、月、日三個要素。這有助于確定遺囑的先后順序,以及遺囑人當時的精神狀態。
一致性:需保證遺囑人口述、代書人代書、見證人見證必須在同一時間及空間內完成,不能代書人寫完后,拿回去又謄抄一遍,然后又拿回來大家簽名,這種情況很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實質要件
遺囑人: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清楚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確保代書人能夠準確理解并記錄。如果遺囑人訂立遺囑時處于神志不清、精神錯亂等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狀態,所立的代書遺囑應認定為無效。
真實合法:代書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篡改等情形。同時,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如遺囑處分了不屬于遺囑人個人的財產,比如處分夫妻財產中另一方的財產,或者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要遺產份額等,遺囑的相應部分可能無效。
內容明確:遺囑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包括對遺產的范圍、種類、數量等的明確表述,以及對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具體分配方式等。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模棱兩可,容易引發爭議,可能影響遺囑的效力。
結語及建議
代書遺囑在訂立時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遺囑效力容易受到質疑,如果不是特別緊迫的情況下,通常建議采用公證遺囑,能夠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特別緊迫,在相同情況下,也可以考慮采用錄音錄像遺囑,更能夠完整地記錄遺囑人的精神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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